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工作,吸引更多优秀毕业生来深工作创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附件:
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