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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异地务工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法通知
浏览次数:7585次 上传人:hkfc  发布时间:2012-9-20  www.hkfc.cn 打印 关闭
 

关于印发《深圳市异地务工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财社〔2012〕6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补贴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深府函〔2012〕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异地务工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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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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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 婷 招生咨询师  0755-83696620  83696156  18926796700  

钟佩君 咨询顾问   0755-83696121  83696620  18925241480            

吴晓芬 高级咨询师 0755-83696155        18925241486     


深圳市异地务工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补贴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深府函〔2012〕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以下简称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就业专项资金。

  第三条 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原则:

  (一)公平享受。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已享受广东省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补贴的不重复享受。

  (二)分类管理。根据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成本及层次确定补贴标准。补贴按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能力培训、企业培训的顺序依次发放。

  (三)量化考核。根据有关评分标准,对企业申报的各类职业培训进行量化考核,实行高分先补原则。

  (四)预算总控。根据国家及深圳市年度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安排,实行年度总额管理,超支不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管理职责:

  (一)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制定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办法;

  (二)负责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预算安排;

  (三)负责对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抽查,根据抽查或公示情况按规定拨付资金,并将抽查及拨款情况抄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负责对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管理职责:

  (一)编制全市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规划和补贴资金年度预算;

  (二)组织指导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及其有关宣传工作;

  (三)受理审核管辖的培训鉴定机构及个人申报材料,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按规定程序将审核结果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或公示情况按规定拨付资金,并将抽查及拨款情况抄送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负责对辖区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组织和宣传工作;

  (二)受理审核管辖的培训鉴定机构及企业申报材料,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按规定程序将审核结果报送区财政部门;

  (三)负责受理对象的资料保管及报表统计。  

第三章   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八条 职业培训的形式包括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特种作业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上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专项能力培训和职业技能竞赛等。

  职业技能鉴定及特种作业考核的工种应为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的年度职业技能鉴定或特种作业考试目录内的职业(工种)。

  第九条 个人申请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非深圳市常住户籍;

  (二)申请年度内在深圳市就业并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

  (三)按规定缴交深圳市社会保险费;

  (四)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申请年度内取得市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含复审换证);

  (五)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申请年度内取得市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不包括通过职业技能竞赛方式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形)。

  第十条 在深圳经营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及劳务派遣企业除外)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年度内与新录用的异地务工人员签订了6个月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申请年度内对新录用的异地务工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者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

  (四)申请年度内制定并依照员工职业培训方案组织培训考核,员工考核合格(开展职业技能等级培训或专项能力培训的,须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批复);

  (五)申请年度内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以上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并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列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在企业公开,接受职工代表和全体职工的监督;

  (六)依法缴纳各项中央和地方税收,无偷税、骗税和抗税行为,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第十一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培训机构,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一)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复具有培训职责的,或持有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具有职业技能培训办学资质;

  (二)按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培训方案,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企业、培训机构通过组织技能竞赛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需与参赛者具有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如下:

  (一)企业申请补贴的,按照每名培训员工每年100元的标准补贴企业;

  (二)个人申请补贴的,获职业资格证的,每名员工每年按级别分类补贴:初级500元、中级650元、高级800元、技师以上1300元;获专项职业能力证的,每名员工每年补贴200元;获特种作业证的,每名员工每年按作业类别分类补贴:电工作业、制冷作业、高空作业为300元,焊工作业为350元;

  (三)企业按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批准的方案组织本企业员工培训鉴定,员工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上述的等级补贴标准给予企业50%补贴。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如下:

  (一)属须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特殊工种的(见附件1),按物价部门制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给予100%补贴;

  (二)特殊工种之外的普通工种,按物价部门制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给予50%补贴。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员工个人申报程序如下:

  (一)填写申请表格。申请人可到发放职业资格证书的鉴定所领取《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申请表》,或通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系统(http://app.sz12333.gov.cn/NMGLDWeb/login.jsp)填写并打印《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申请表》。申请人可直接到指定的鉴定所(见附件2)申报。若申请人未将申报信息录入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系统的,受理申报的鉴定所应协助申请人将信息录入补贴系统,打印带有条形码的《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申请表》并经申请人核对签字确认。

  (二)提交申请材料。《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申请表》、身份证、社会保险卡、职业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申请人在深圳市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开户的活期存折(或银行卡及银行证明)、培训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验原件,留复印件。通过技能竞赛方式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无须提交发票)。

  受理申报的单位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三)公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有关资料,在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公示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

  (四)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

  (五)支付补贴。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申请材料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开具支付令,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程序:

  (一)填写申报表格。通过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填报企业资料,打印《深圳市企业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立户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

  (二)立户申报。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见附件3)申报立户。提交《深圳市企业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立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培训人员社会保险卡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的《企业提取支出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证明》(按申报网上提供的格式)及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在企业列为厂务公开的证明、企业纳税证明,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经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的企业培训方案、以及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相关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组织培训。按照培训方案组织员工培训。

  (四)补贴申报。企业通过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网,填报员工免费参加培训信息,向立户申报部门提交《企业申报培训补贴信息总表》及员工签名确认的《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技能培训确认表》(均从申报网上填写打印)。企业开展企业内特有工种(职业)的职业技能等级或专项能力培训鉴定的,应提交员工个人的职业资格证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复印件。

  (五)公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有关资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公示。

  (六)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

  (七)支付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填写《承诺书》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审核结果报送区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基本账户。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的程序:

  (一)填写申报表。通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填报资料,打印《深圳市培训机构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立户表》,经培训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二)立户申报。按管辖原则,向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报,提交《深圳市培训机构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立户表》、办学许可证(或编办文件)、经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方案(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组织培训。按照经审核的培训方案组织免费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四)补贴申报。通过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填报学员免费参加培训信息,向立户申报部门提交《培训机构申报培训补贴信息总表》及学员个人的职业资格证或专项能力证书复印件。

  (五)公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有关资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培训机构名单进行公示。

  (六)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

  (七)支付补贴。符合补贴资格的培训机构填写《承诺书》并由机构负责人签字;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申请材料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开具支付令,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的基本账户。

  第十八条 员工个人、企业、培训机构申报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的,应当按当年度市财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文件规定办理所有申报手续。

第五章 企业评分标准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企业,按以下标准计分,对各项所得分值累加排序,按照由高分至低分顺序依次审核发放培训补贴资金:

  (一)上一年度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计分分值为:按工资总额1.5%提取的,计4分;每增加0.1个百分点,加1分;超过2.5%提取的,按2.5%标准计分。

  (二)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实际支出的计分分值为:按工资总额0.1%支出的,计4分;每增加0.1个百分点,加1分;超过2.5%支出的,按2.5%标准计分。

  (三)上一年度纳税额的计分分值为:50万元以下的计1分;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计5分;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的计10分;300万元以上至600万元以下的计15分;6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计20分;1000万元以上的计25分。

  (四)申请年度申报人数1000人以下(含1000人)的计1分;申报人数1000人以上的,每增加100人,加计1分。

  (五)申请年度具有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资质的计4分。

  (六)申请年度享受政府直通车服务企业的计2 分。

  (七)申请年度为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计2 分。

  (八)申请年度为市政府职能部门、市总工会、市总商会三方认定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计2分。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按照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改变资金用途。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培训和鉴定补贴,不能用于培训鉴定机构基本建设、培训鉴定条件建设以及其他与培训鉴定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一条 开展技能培训的企业或培训机构应建立技能培训台帐,对培训对象造册登记并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第二十二条 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应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凡单位和个人提交虚假资料、骗取、套取或贪污、挪用技能培训和鉴定资金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收回其补贴资金,并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原市财政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的《深圳市2010年来深建设者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深财社规〔2010〕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工种目录

  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发布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第6号令)所列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继续保留87个工种):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防腐蚀工;

  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

  商业、服务业人员:营业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营养配餐员、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保育员、养老护理员;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制图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附件2:

个人申报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1.深圳市鹏程职业技能鉴定所:83377025、82130357

  (福田区福强路1007号市高级技工学校附楼一楼)

  (福田区八卦二路612栋劳动就业大厦36-39号窗口)

  2.深圳市第一职业技能鉴定所:83119031、83316441

  (福田区上梅林越华路10号深圳第二高级技工学校)

  3.深圳市第六职业技能鉴定所:83758723

  (福田区福强路1007号市高级技工学校附楼一楼12号窗口)

  4.深圳市深鹏职业技能鉴定所:25576430

  (福田区八卦二路614栋212室)

  5.深圳市兰德移动电话维修职业技能鉴定所:83656831

  (福田区深南中路统建楼一栋4楼)

  6.深圳市工艺服装职业技能鉴定所:83696620

  (深圳市福田区燕南路七号美然大厦)

  7.深圳市卫生职业技能鉴定所:25162411

  (罗湖区田贝一路21号大院一栋305室)

  8.深圳市第七职业技能鉴定所:26731271

  (南山区西丽湖深圳职业技术学院东校区行政楼103室)

  9.深圳市第十一职业技能鉴定所:29991433

  (宝安区二区龙井二路70号职业能力开发局附楼104室)

  10.深圳市龙岗区职业技能鉴定所:28949217

  (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209号劳动就业大厦四楼)

  11.协调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83950288

  (深圳市福强路1007号高训中心1610室)。

 

  附件3:

企业申报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罗湖区人力资源局:25438310(深圳市沿河北路2019号罗湖区劳动局业务楼三楼);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83456509(福田区景田北三街四号技能培训创业园一楼服务厅);

  南山区人力资源局:26079381南山区桃园东路南山区政府大楼A0718室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27664809 27846920(宝安区新安三路65号区人力资源局4楼412房);

  龙岗区人力资源局:28910654 28903724(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29号人力资源局507室);

  盐田区人力资源局:25228153(盐田区行政中心人力资源局423室);

  光明新区社会建设局:23421880(光明新区光明大街397号光明新区社会建设局仲裁院一楼服务厅);

  坪山新区社会建设局:85209227(深圳市坪山新区金牛西路行政服务大厅二楼58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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