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工作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11-09 深人社发〔2012〕194号
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组织人事局(社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6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2〕65号)有关要求,以及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人社发【2012】17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大高技能人才入户工作力度,现就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高技能人才入户工作的重要意义
高技能人才是推动我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一支重要队伍。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入户,是市委、市政府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社会建设的重要决策,是着力化解高端技能人才短缺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市加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的具体行动。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实抓好,创新思路,促进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扎根深圳。
二、完善高技能人才入户的政策措施
高技能人才入户实行准入制,只要符合办理条件即可申请入户,不受指标限制。具体规定:
(一)对象范围。
高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运输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的人员,主要包括取得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人员(以下简称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
(二)办理条件。
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
2、未违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3、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违法、犯罪记录。
其他申办条件: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办入户我市。
1、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在我市参加社保且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累计1年以上,48周岁以下。
2、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市内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毕业4年以内的毕业生。
持有非我市颁发的高级技师及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须通过我市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
(三)办理方式和程序。
1、高技能人才入户的申报方式和办理程序均参照《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执行。
2、对符合办理条件的人员直接核准为100分。
3、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要严把申请入户人员的入户资格审核关,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入户资格的人员,取消其入户资格,5年内不再受理入户申请。
4、经审核同意的高技能人才迁户时,如系农业户口,可予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其18周岁以下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或者年龄在20周岁以下且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可选择随其同时迁户。
三、加强高技能人才入户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认真贯彻落实。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抓紧贯彻落实。
(二)广泛宣传政策。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开展宣传,使公众全面了解高技能人才入户政策和办理程序,以及入户后工作、生活的便利性,充分发挥企业、院校和高技能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优化服务措施。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大高技能人才入户服务力度,畅通人才引进业务绿色通道,做好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办事程序,提升办理效率,为高技能人才入户深圳提供便利。
四、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3年3月31日。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