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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设计师协会章程
  浏览次数:2920次 上传人:  发布时间:2006-4-7  www.hkfc.cn 打印 关闭

 
 
目录
 
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说  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深圳市福田区时装设计师协会(英文名称为: SHENZHEN FUTIAN FASHION DESIGNERS ASSOCIATION,简称:SZFD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深圳市福田区时装设计师、服装工艺师、纸样师、服装专业技术人员、服装研究与教育及相关领域的人员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面向全球,面向未来,开展服饰文化艺术交流,技术交流,加强横向联合,规范职业标准,维护设计师的合法权益,为设计师与相关组织创造一个能够良好沟通、交流的环境,促进深圳时装业的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深圳市福田区经济贸易局和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地址设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兴华大厦十楼1016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了解最新服装信息,掌握服装行业先进科技,开展时装设计的职业培训、学术研究与交流合作,组织时装设计、服装技术人员作品的评选展示活动,不断挖掘、培养和推介时装设计、服装技术人才;
(二)建立服装专业的技术档案,以及专业时装设计人才档案;
(三)加强协会与经济界、新闻界的横向联系,定期举办会员间的联谊活动;
(四)建立时装设计创新体系,发布服装流行趋势;推介本地品牌服装走向国际市场;
(五)接受委托进行时装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与晋升的评定工作;
(六)维护设计师的合法权益,保护深圳服装品牌商标,编辑出版设计师专业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并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二)在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服装领域大学专科学历;初级职称以上的专业人士;从事时装设计、研究、教学、品牌管理和织造、针织、印染设计的专业人士;已是省级以上时装设计师协会会员者;自学成才从事时装设计或相关领域并取得一定成绩者;
(四)对振兴服装行业发展和时装设计师的成长做出特殊贡献的知名人士或在深圳具备一定的名牌效应的单位,本团体可聘之为荣誉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学术研讨、国际交流等各类专业活动;
(四)获得本团体各项服务和培训的优先权;
(五)在本团体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研究成果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团体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积极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本团体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退会应交回本团体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若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和增补理事;
1、罢免:触犯国家相关法律、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和长期不履行理事义务和责任的,由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议过半数通过,可罢免其职务。
2、增补:对长期积极参与本团体活动,对协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在业内有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会员,通过副会长以上的推荐,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的可增补为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肆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任期肆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会长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九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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